法定專案公告-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
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項規定:「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,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、樣態等,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,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。」其普查方式,請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,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學校之普查權責,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;另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,亦得由學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照本指引所訂原則辦理
相關檔案
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6-02-23 11:35:39 |
| 發布單位: |
坪林國小教導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