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專案公告-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 簡稱退撫條例)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團體或機構範圍異動一案
一、依教育部 114 年 8 月 11 日臺教人(四)字第 1140084411A 號函辦 理,併附原函 1 份。
二、查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:「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 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,停止領受月 退休金權利,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:……二、再任下列職 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:……(三)由 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,且其轉投資 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。 ……。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10 條規定:「本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政府捐助(贈)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,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,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 人員再任範圍辦理。」
三、復查銓敘部 114 年 8 月 7 日部退五字第 1145845006 號函略以, 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,追溯自 民國 102 年 9 月 16 日起,自政府捐助(贈)之財團法人或政府 暨所屬營業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。 準此,上開解除列管期間,退休教職員如有因再任臺億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,各支給 (發放)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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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5-08-26 18:36:23 |
| 發布單位: |
坪林國小總務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