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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業務-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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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教育部業於本(110)年7月12日以臺教綜(五)字第
1100092655號公告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
措施」、「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管理措施」、「競技及休
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」,檢送公告影本1份,請查
照並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12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00093279號函
辦理。
二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
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)本年7月8日新聞稿(詳附
件),國內疫情已在控制中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評
估後決定,同步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,並
自7月13日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,有條件鬆綁對象(地方政
府得視防疫需要因時因地調整),包括戶外學校操場、社
教機構、室內外運動場館(游泳池除外)、高爾夫球場;
檔  號:
保存年限:

而餐飲場所(餐廳、傳統市場及夜市、百貨賣場美食街、
美食區等)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得內用。
三、教育部業擬訂旨揭管理措施,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
(COVID-19)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,如遵守「高級中等以
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」、「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
管理措施」、「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」
(詳附件),可適度放寬部分社會教育機構、室內外運動
場館及學校操場等場域規定,不受衛生福利部本年5月16日
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號公告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
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
定」,以及本年5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公告修正
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
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規定限制。
四、惟如有違反者,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規定,由地方主
管機關依旨揭附件及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
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、「嚴重特殊
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
裁罰規定」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具以裁處。


相關檔案
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.pdf
指揮中心.pdf


發布時間: 2021-07-22 09:04:50
發布單位: 坪林國小教導處


聯絡資訊

電話04-25921334

地址: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7鄰86-2號
No. 86-2, Pinglin, Zhuolan Township, Miaoli County 369 , Taiwan (R.O.C.)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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